水泥管建筑工程
1、鋼材出廠合格證、試驗報告
A:結構用鋼材除檢查出廠合格證外,按規定取樣復試合格以后才準使用。
B:外地鋼筋需有進滬許可證。
C:鋼筋在加工過程中發生脆斷,焊接性能不良或機械性能顯著不正常時,應作化學成份檢驗。
D:進口鋼筋除機械性能復試外,還需作化學成份分析。
E:對于型鋼,一般有出廠證明,材質符合設計要求。
2、焊接試驗報告、焊條(劑)合格證
A:鋼筋閃光對焊、電阻點焊、電弧焊、電渣壓力焊、氣壓焊、埋弧壓力焊等,都必須合格的焊接試驗報告。
B:焊工必須有考試合格證。
C:焊條(劑)出廠合格證,需經烘焙才能使用的焊條(劑),都必須有烘焙記錄,并符合要求。
3、水泥出廠合格證和試驗報告
A:工程上使用的水泥都應有出廠合格證,證上應注明品種、標號、工廠名稱、出廠日期、氧化鎂、三氧化硫的含量、燒失量、細度、凝結時間、安定性、強度等指標。
B:水泥的強度試驗報告,除應有3天、7天齡期強度試驗報告外,還必須有28天強度試驗報告。
C:水泥到達工地后,需按規定進行檢驗,復試合格以后方能使用。
D: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日期超過3個月(快硬硅酸鹽水泥為1個月)時,應進行復試檢驗,并按其復試結果使用。
E:外地水泥需有進滬許可證。
F:進口水泥在使用前必須取樣復試其安定性和強度,并按其復試結果使用。
G:水泥包裝標志中水泥品種、標號、工廠名稱和出廠編號不全的屬于不合格品。
4、磚出廠合格證或試驗報告
A:工程上用的磚,應有與設計規定的品種、標號一致的出廠合格證,合格證上應注明廠名、磚的等級、強度試驗依據。
B:應按規定取樣進行抗壓、抗折強度檢驗。
C:砼小型空心砌塊要有產品準用證和合格證。
5、防水材料合格證、試驗報告
A:使用的卷材應有出廠合格證,合格證上應注明生產廠名、產品名稱、標號、品種及耐熱度、拉力、柔度、吸水性、不透水性的試驗數據,并按規定取樣復試合格后使用。
B:瀝青膠結材料應有出廠合格證,并有針入度、軟化度、延度的檢驗報告。
C:瑪蹄脂的配合比應有試驗室通過試驗確定,應有配比試驗報告,現場熬制和使用應有粘結力、柔韌性、耐熱度的取樣試驗報告。
D: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屋面其它防水材料,不僅要有合格證,還必須要有進場試驗報告,在產品使用說明中需有保證10年使用的承諾。
E:防水工程的施工操作人員,需持證上崗。
6、構件合格證
A:鋼筋砼、加氣砼、鋼結構構件及其它重要構配件均必須有出廠合格證,各種構件的合格證其試驗內容符合設計要求和規范規定。
B:鋼筋混凝土構件的合格證上應有砼齡期28天的強度數據。
C:外地構件要有進滬準用證。
7、砼試塊試驗報告
A:澆搗砼前,應有試驗室的砼配比報告。
B:砼試塊制作組數視不同情況按規定制作。有抗滲要求的砼,其抗滲試塊的留置數視結構的規模而定,但每單位工程不少于2組。
C:砼試塊和抗滲砼試塊的制作、養護和送檢要符合上海市“滬建(97)244號”文件的規定。
8、砂漿試塊試驗報告
A:砌筑砂漿事前應有經實驗室確定的配比報告。
B:砂漿試塊的制作、養護和送檢要符合上海市“滬建(97)244號”文件的規定。
C:微沫劑砂漿、水泥砂漿、水泥混合砂漿在同標號相互代用時,應考慮砌體強度的降低;微沫劑砂漿代用混合砂漿時降低10%;水泥砂漿代替水泥混合砂漿時降低15%;水泥混合砂漿不得用于地下潮濕環境中。
9、土壤試驗、打(試)樁記錄
A:回填土、回填砂均應做分層土壤試驗,有分層取點平面圖及編號。
B:打樁有送樁前的中間驗收單,硫磺膠泥接樁應有硫磺膠泥抗壓、抗拉強度試驗報告,焊接接樁應有焊縫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。樁位驗收竣工圖中應注明樁*標高及樁軸線偏差的具體數據,對超過規定允許范圍的樁要有設計簽證處理意見。
10、地基驗槽記錄
基礎開挖完成后,應有設計單位、建設單位、施工單位三方共同進行地基驗槽,如需加固處理者,應有處理記錄及平面圖,注明處理部位,深度及方法,并經復驗簽證。
11、.結構吊裝、結構驗收記錄
A:結構吊裝:吊裝前應有軸線、標高復核記錄,吊裝時應有吊裝記錄,注明吊裝型號、部位、擱置長度,固定方法等檢查記錄,分包吊裝工程應有結構吊裝驗收記錄。
B:結構驗收記錄: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完畢,在回填土前,以及主體結構施工到*,在裝飾工程施工前。按上海市“滬建建管(96)第035號”文件進行驗收簽證,并報主管質監站進行分部工程質量檢驗,驗收合格后才能進行回填土,裝飾等下道工序的施工。